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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5869 篇文书

  • 罪犯贺永生犯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罪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贺**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罪犯孙**抢劫、寻衅滋事罪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孙*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武*犯寻衅滋事罪、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武*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。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、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九条、第七十八条,《最**法院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第五条第一款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十七条第一、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甘**抢劫、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甘**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杨**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杨**在服刑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五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刘**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抢劫、盗窃、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孙某某(系聋哑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。上诉人乔*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最**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崔**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悔改表现突出。但该犯属累犯,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吴**为泄愤而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,已触犯刑律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寻衅滋事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本案中,吴**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原判根据上诉人吴**的犯罪事实及系累犯、认罪态度好等情节,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量刑并无不当。吴**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

    法院:广西壮族自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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